市场监管总局首次修订举报奖励机制,将于今年12月实施
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最高可奖励一百万元
本报记者万静
最近几天,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公布《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重点打击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等人民生命健康安全领域的四大违法行为《暂行办法》规定,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即举报涉嫌犯罪或者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等违法行为最高可奖励100万元《暂行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目前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已经实施了20年《暂行办法》的颁布,是市场监管总局成立后首次修改举报奖励机制,旨在更好地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确保法律法规实施的严肃性
大力提高监管效率
构建多元共治格局
《暂行办法》将民生领域重大违法活动监管放在首位,对群众反映强烈,舆论关注,市场监管难度大,风险大的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进行严格监管。
同时,为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暂行办法》将奖励范围锁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即只奖励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暂行办法》将重大违法行为界定为涉嫌犯罪或者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缴纳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其中,《暂行办法》明确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商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消息显示,我国目前有1.4亿市场主体,单纯依靠监管部门的监管和处罚远远不够早在2019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就启动了举报奖励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引起了行业的广泛关注业内普遍认为,《暂行办法》的颁布,有利于构建公众参与,市场主体自律,市场监管执法相互协调的多元共治格局,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建立内部举报系统
有效提高了攻击的准确性
考虑到食品,医药等特殊领域专业性,技术性强,重大违法行为往往更加隐蔽,不易察觉,《暂行办法》专门设置了内部举报人奖励条款,即如果违法主体的知情人举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应当适当提高前款规定的奖励标准增加内部举报者奖励条款,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有助于获取重点案件线索,提高打击的精准性
2019年9月,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重点领域要监管其中,要求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吹哨人和内部吹哨人制度等并奖励和严格保护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有功人员
因此,《暂行办法》对如何保护举报人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并规定对泄露信息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法治日报》的记者注意到,《暂行办法》还明确了举报人的定义,权责,明确了有权申请举报奖励的举报人应当是自然人,并列出了排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法定监督举报义务人的情形人员,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违法行为实施者,有任何证据证明的,同时严格规定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骗取奖品,诬告陷害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完善举报奖励标准
发挥积极的激励作用
《暂行办法》规定举报奖励分为三个奖励等级一级举报层级是指提供被举报方详细的违法事实和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一致,被举报事项被发现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第二级举报是指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和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一致三级举报层级是指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一致
奖励标准是奖励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暂行办法》提高了现行规定中的奖励标准和奖励上限,明确了三级举报奖励的具体金额分别为罚款和处罚的5%,3%和1%,最低奖励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和1000元每起案件举报奖励上限为100万元,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上限单项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由发放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以罚款计算奖励金额是《暂行办法》的亮点之一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对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案件的深入调研分析,以罚款,处罚为基础计算奖励金额,更加有效,科学,易于实施
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暂行办法》明确以罚没款为基数计算奖励金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分析认为,将举报奖励参照依据统一明确为按照最终的罚没款来认定,可在实际当中消除举报人因为所获奖励依据不明确而与执法机关产生纠纷的风险这样既可以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执行举报奖励时有明确的执法标准,也可以保护举报人的积极性
奖励程序是保证举报奖励制度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为此,《暂行办法》还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举报奖励程序,确保奖励发放过程制度化,规范化,真正发挥举报奖励制度正向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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